各学部(学院)、菏泽校区(分院):
为进一步严肃校(院)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纪律,充分发挥奖、助学金激励学生成长成才的积极作用,规范评审、发放工作程序及相关人员行为,确保评审、发放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真正做到精准资助、应助尽助,现将有关事宜再次强调通知如下:
一、加强认识,提高重视
要充分认识做好各项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国家和省政府各类资助政策是为鼓励品学兼优学生继续奋进以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推行的一项民生工程,是从根本上实现教育公平的必要手段。
二、认真学习,畅通渠道
要认真学习各项奖助学金的文件和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同时,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学生能够真正理解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要求、发放方式、管理办法等。设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接受学生的提问和对相关问题的反馈。
三、规范流程,严格评审
1.各二级单位应成立以本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细则制定、组织集体文件学习,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使用。同时要确保信息对称,使工作有据可依、学生有据可查。
2.各二级单位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困难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审及评定工作,要避免出现公开“比穷”、暴露学生家庭隐私信息的情况,要确保各班级评议(助学金)、评选(奖学金)过程无拉票、虚报等情况发生,奖助学金名单要按照文件要求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报送。
3.各二级单位评选细则要有理可依、有据可查,严禁出现断章取义、违反国家及校(院)制度的情况,要确保助学金发放给真正需要帮助的经济困难学生。细则如需更改,需面向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新细则进行。
四、遵守规定,严肃纪律
奖助学金发放后,严禁出现二次分配或者以提留班费、学生活动费等名义收取、扣发、侵占、挪用、扣减学生奖(助)学金的情况;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平分奖(助)学金;禁止任何班级任何人(含受助者)以自愿名义或强制手段参与、组织奖(助)学金的违规使用;禁止任何班级采取轮流方式评定奖(助)学金;禁止工作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受奖助学生好处;禁止获奖、受助学生因自愿或被迫进行请客、送礼、奢侈消费等活动;禁止其他任何违反国家、省以及校(院)有关国家奖(助)学金管理规定的事件。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之间不能兼得。
五、投诉及处理
(一)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将对各二级单位评选工作进行详细考核,调查了解奖助学金发放情况,对学生反映的问题、投诉及时解决。
(二)凡工作中存在主观失误或重大过失的,或学生投诉属实的,相关部门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及相关学校部门审查。工作人员、学生个人违纪违规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联系方式
1.咨询投诉电话:0531-89631033
办公地址:25#公寓楼111室资助管理中心
2.举报需同时提供纸质版材料,提倡实名举报,资助管理中心承诺将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信息。
3.受理程序:
(1)学生如有异议,先向所在二级单位进行了解或投诉,各二级单位资助工作小组进行摸排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
(2)对各二级单位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在校(院)公示期结束之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投诉;
(3)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投诉二级单位转发《学生资助投诉转交单》;
(4)各二级单位收到《学生资助投诉转交单》后对投诉进行核实并于3-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提交资助管理中心;
(5)资助管理中心对投诉学生进行回复并及时将情况报送校(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生工作部(处)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