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业学院长清校区
教职工住宅07/08采暖季供暖收费试行方案
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济南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制定我校长清校区教职工住宅07/08采暖季供暖收费试行方案如下:
一、长清校区教职工住宅07/08采暖季自2007年11月15日始至2008年3月15日结束,采暖期为120天,其中2007年11月15日至2007年11月30日为调试运行时间。
二、长清校区教职工住宅冬季供暖收费实行热表计量收费方式。热表计量收费包含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
1、基本热费是指集中供热的固定成本部分,主要用来维持整个系统在运行管理和维护中不可估量的均摊部分,包括水泵电机管网热损等费用。基本热费采取按用户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方式收取,即按济南市居民集中供热面积计费标准应收总额的20%折算收取,计算公式:
基本热费=22.2元/平方米×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120天÷140天×20%
具体数额如下:
169型住户 600 元, 169型阁楼住户496元,
150型住户 525元, 150型阁楼住户418元,
142型住户 493元, 142型阁楼住户 387元,
96型普通层住户 309 元, 96型顶层住户 583元。
如果采暖期调整,将按实际供暖时间计算。每一用户无论是否使用热量,基本热费都是必须交付的部分,在供暖之前由计财处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2、计量热费是指用户实际利用热量的费用,其计算方法如下:
计量实耗热费=0.16元/千瓦时×热表计量值
热表计量值由户内安装的热表读取。计量实耗热费实行上封顶限制,正常使用的用户最多不高于以下数额:
计量实耗热费=22.2元/平方米×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实供天数/应供天数-基本热费
三、实耗热费的结算方式
1、计量实耗热费根据实际用量结算,采暖结束后,由计财处统一从个人工资中扣缴。
2、计量实耗热费自2007年12月1日开始计量,调试运行期间的热量消耗不予计算。
四、计量热表是保证公正、合理收费的重要工具,各供暖用户应自觉维护计量表具,供热期间如发现表具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供热系统和设施维护正常后,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采暖费将依照同期同户型最高收费额收取,并缴纳500元的维护费和拆装费。
(1)故意损坏计量表具或铅封;
(2)经查证,确有窃热行为者。
五、本方案自2007年11月15日开始执行。
六、本方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动力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落实。
七、附件:教工住宅采暖有关注意事项。
山东轻工业学院
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