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佩戴校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10通讯员:出处:供稿审核人:责任编辑:浏览次数:3508

各部门、单位:

按照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及维护学校良好秩序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全校师生员工在校内活动需佩戴校徽。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各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所属人员,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相关责任,确保人人有校徽、人人佩戴校徽,积极维护学校良好的秩序。

2、保卫处将按要求加大检查力度,对在校内不戴校徽的师生员工进行登记,并进行通报。

3、因不佩戴校徽而影响工作、学习的,责任由当事者本人承担。

 

山东轻工业学院保卫处

OO七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