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成人员替补制度

发布时间:2004-02-23通讯员:出处:校工会 供稿审核人:责任编辑:浏览次数:1053

                山东轻工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成人员替补制度

             (2004年2月15日山东轻工业学院第四届教职工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由于在任期内代表及其机构成员,因种种原因发生变动。为了保证代表满额,机构健全,使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的替补

    1、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调出原选举单位、离退休和外派、出国、脱产学习时间超过本届代表任期,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即失去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替补。

    2、代表替补由代表团团长主持实施,先在原代表所在部门、单位工会推荐,然后按代表产生办法进行补选,经学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代表团团长向代表团全体代表通报替补情况。

    二、代表团团长、秘书长的替补

    代表团团长、秘书长在任期内调离本校、调出原选举单位、离退休和外派、出国、脱产学习时间超过本届代表任期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失去代表资格,应在代表中及时推荐替补,替补代表团团长由校工会主持实施并备案。替补代表团秘书长由代表团长主持实施报校工会备案。

    三、各个工作委员会成员替补

    教代会各个工作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离退休和外派、出国、脱产学习时间超过本届代表任期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替补。

    l、新替补成员原则上应是原成员所代表面的同类人员。

    2、替补成员由该委员会和校工会协商提名后,即可开展工作,等待下一次教代会确认后即补选为正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