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长清校区
教职工住宅区08/09采暖季供暖通知
根据济南市物价局济价字[2008]第113号文《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我校长清校区教职工住宅08/09采暖季的供暖办法在07/08采暖季试行方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具体事宜如下:
一、供暖时间:长清校区教职工住宅08/09采暖季自2008年11月15日始至下学期学生开课时间,即2009年2月23日结束,采暖期为101天。
二、收费方式:热表计量方式。热表计量收费包含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
1、基本热费:即按08/09采暖季济南市居民集中供热面积计费标准应收总额的15%折算收取,计算公式:
基本热费=26.7元/平方米×95%(扣除阳台的折算系数)×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120天×101天×15%
具体数额如下:
169型住户 505 元, 169型阁楼住户417元,
150型住户 442元, 150型阁楼住户352元,
142型住户 415元, 142型阁楼住户 326元,
96型普通层住户 260元, 96型顶层住户 490元。
如果采暖期调整,将按实际供暖时间计算。每一用户无论是否使用热量,基本热费都是必须交付的部分,在供暖之前由计财处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2、计量热费:
计量热费=59.62元/GJ(百万千焦)×热表计量值
热表计量值由户内安装的热表读取。由于计量热费不同于面积计费,因此,计量实耗热费超过按面积计费的部分,今年学校仍给于补贴,按照50%比例计取收费。
三、结算方式
1、基本热费,在供暖之前由计财处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2、计量热费根据实际用量结算,采暖结束后,由计财处统一从个人工资中扣缴。
四、注意事项
1、计量热表是保证公正、合理收费的重要工具,各供暖用户应自觉维护计量表具,注意检查户表运行及阀门的开度情况,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供热期间如发现表具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供热系统和设施维护正常后,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采暖费将依照同期同户型最高收费额收取,并缴纳500元的维护费和拆装费。
(1)故意损坏计量表具或铅封;
(2)经查证,确有窃热行为者。
2、联系咨询电话:89631292 89631387
山东轻工业学院